2017年7月10日 星期一

網上報案室?


愈來愈常見到一些「好人好事」,有人拾到別人遺留下來的東西,然後在 Facebook 上貼出相片,請失主常他聯絡,或說東西已留在什麼什麼地方,請失主前往領取。

如何是在商場或公共交通工具,知道有相關的「失物認領處」會處理,把責任轉交給相關機構,會有些道理可講;在街上拾到的東西,怎不直接拿到警署去?

若是失主已到警署報失,事發後一天兩天還持有那些失物的,會否反惹上什麼責任?尤其是當失物中有錢財,而失主最後說數目最後不相符的時候。

見過有「好心人」把別人遺留在銀行提款機的鈔票拿走後,再請當事人聯絡領取,卻不知當時若不理會,過些時間提款機會把鈔票收回,再退回當事人的戶口中,這才是保障到當事人的利益;鈔票拿出來後,即使交到銀行,銀行當證明不到當事人便是失主,反而未必可以重回當事人手中,最終便是「好心做壞事」。

以一般在路人遺失錢包為例,通常最急切的,是喝停信用卡及把證件作廢,若拾到錢包者把錢包直接交到警署,當事人要去報失時,便會得知錢包已找到,而不必再作出下一步行動;若是過一天兩天才在別人手上拿回錢包,往往信用卡和證件都早作廢了,錢包即使拿回,證件仍要補領補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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