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2月11日 星期四

旁觀強姦者何罪?

現代社會資訊發達,透過大眾傳媒的協助,市民普遍都有些許法律知識,但遇上具體個案,還是應找專家幫忙,一知半解一廂情願以為某些罪行輕微,因而觸犯了,後果可以十分嚴重。


政府首次引用「參與暴動罪」檢控港人,網上看到支持「示威」人士,以被捕者有否在「旺角暴動」中作出任何敏感舉動作為辯解,可能是想得太理所當然,宜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,以免文筆所及,誤導他人。

引述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的說話,旺角暴亂,聚集人士參與程度不同,但法律原則下參加者刑責相同,「你是集結人群中一分子,即使沒做甚麼特別事情也可能干犯暴動罪;普通法法律原則下,如一群人有共同意圖,雖然一些人做了犯罪行為,其他人沒有做,所有人也是同罪的。」

既然罪名是「參與」,自然「有否參與」便是一個關鍵因素了。有些人以為自己沒做過什麼激烈行為,所以在網上公開宣揚當時身在現場,在沒有律師的意見及指引之情況下,作出這樣的陳述,其實相當愚蠢。

想起一些電視劇集或電影中的強姦場面,除了施暴者,還有旁觀者;強姦進行時,在旁觀看起哄的人,或看到情況卻隱忍沒去阻止的人,到底純粹是在道德上犯了罪,還是應負上法律上的責任呢?若有關的強姦罪名成立,那麼那些「旁觀者」又是否算是「參與」了呢?涉事者不要太過大安主義。

事情至今已數天,不時還聽,到像「我不認同暴力,但事情都要怪政府如何如何」的說法。像這種「我不認同強姦,但事情都要怪女事主穿著太暴露惹火」的邏輯,恕我不能接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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