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2月6日 星期六

蝙蝠

被法庭禁制令限制行動的藝人,以宗教活動為理由,取得了些空隙,然後又鑽警方對「報佳音」從寬處理的空子,大肆發表個人言論,完全是輕視法律的行為。說是「報佳音」,但作出的行為並不相應,即是「假報佳音」,既然在街頭上招徠生意的假和尚要加以管制,「假報佳音」當然也要杜絕。

任何公眾活動,凡「掛羊頭賣狗肉」的,都應有一記錄,同一主辦團體日後申請搞公眾活動之時,便可參考有關記錄,慣性騙徒的申請不再受理,合情之至。若宗教團體是被個別信徒「騎劫」了本來的活動,又不作聲申辯,也應預計了要負上一定責任吧。

市民外出購物,除非是在「宵禁令」底下,否則絕對有自由。但純粹購物的人,便不會舉橫額、喊口號,否則人人以購物為由,遊行示威為實,那即是所有遊行示威都不必再作申請了。真正的購物者,也不是可以駐足行人道上造成阻礙的,也不是可以在紅燈時走出到馬路上的,也不是可以一路舉著橫額喊口號的,怎麼以為警察在沒有法庭禁制令下,便不能對個別人士作出拘控?

記者有在示威現場採訪的特別權利,而記者作為市民之一,本身也擁有參加示威的權利;記者在某場合,可以選擇採用哪個身分,但絕不能兩者同時選擇。某個地點,警方本來作出了封鎖,一個人以記者身分進入後,便變臉成示威人士,不守法令,之後當示威人士活動受到限制,便又變臉還原成記者自由離開,若一大批人擁有如此特權,天下豈不大亂?


擁有不同身分的人,以哪種身分自居者,便擁有那種身分的權利及義務,要同時行使兩方面的權利,又同時避開兩方面的責任,如此好事,即使在寓言故事之中,蝙蝠身在鳥、獸兩族之間,也不容許,現實之中,當然更無如此好事了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